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通訊員 曾江
  海南省海口市一歲多的男童小華在一家公司門口玩耍時,被該公司的一條狼狗抓傷右腳。誰該為小軒的受傷負責?小軒的父母和公司爭執不休,最終鬧上法庭。經海口市秀英區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,判處公司對小華造成的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小華的監護人承擔30%的責任。
  經查,2012年11月,小華在其母親的陪護下路過海口港澳開發區一家公司大門口時。小華獨自跑到該公司外的大鐵門處玩,被該公司飼養的一條狼狗抓傷右腳(隔著鐵門抓傷,鐵門下間隔地面8釐米左右)。經醫生診斷為:“右腳第3趾骨、第5趾骨近節開放性骨折。”小華住院治療19天,共花費醫療費16576.01元,其中被告公司已支付14300元。小華出院後花費的其他費醫療費用為941元。
  以案說法:
  監護人疏於看護未盡責任應擔責
  海口市秀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,小華被該公司飼養的狼狗所傷害的事實清楚。該公司飼養的狼狗雖然有政府頒發的養犬證,但其未盡到安全飼養的責任,造成小華的身體受到傷害,被告公司對此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。小華的母親作為監護人,其一時疏於看護,未盡到監護人的責任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根據本案的事實,秀英法院酌定由被告公司對小華造成的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小華的監護人承擔30%的責任,判決該公司除了之前支付的醫療費外,還需承擔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精神撫慰金共計2956.9元。  (原標題:男嬰玩耍被狗咬傷 家長被判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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